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医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采取获取另行同意等必要措施。
- 在线咨询及预约 — 收集姓名、联系方式、邮箱、感兴趣的疗程、咨询内容,用于咨询回复及预约指引。
- 诊疗预约确认及管理 — 预约日程通知、变更/取消处理、后续指引。
- 服务改善及统计分析 — 利用匿名化数据改善服务质量。
PRIVACY POLICY
BASE皮肤科重视用户的个人信息,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BASE皮肤科(以下简称"医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及时、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制定并公开以下隐私政策。
医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采取获取另行同意等必要措施。
医院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 类别 | 必填项 | 选填项 |
|---|---|---|
| 在线咨询预约 | 姓名、联系方式、咨询内容、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同意 | 邮箱、感兴趣的疗程 |
| 自动收集 | IP地址、访问时间、Cookie、浏览器信息 | - |
医院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仅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如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特别规定等)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为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医院将以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进行委托。
| 受托方 | 委托业务内容 |
|---|---|
| 网站托管服务商 | 网站运营及数据存储 |
| Google (reCAPTCHA) | 防止垃圾信息/滥用 |
在委托合同中,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禁止超出委托业务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技术性及管理性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对受托方的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医院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医院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为处理信息主体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和损害救济等事项,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 김병수 院长
职务: 代表院长
电话: 051-711-4111
邮箱: baseskin@baseskin.co.kr
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以获得个人信息侵害救济。
本隐私政策自2026年05月15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而有内容的增加、删除及修改,将在变更实施前7日通过网站公告进行通知。
※ 点击按钮将打开高德地图 App 或网页版
BASE皮肤科的位置、联系方式及诊疗时间
| 地址 | 釜山广域市海云台区Centum 2-ro 24 Centum Diamond 2层 203, 204号 (부산광역시 해운대구 센텀2로 24 센텀다이아몬드 2층 203, 204호) |
| 电话号码 | 051-711-4111 |
| 诊疗时间 |
周一、周四、周五10:00 ~ 19:00周二10:00 ~ 20:00午休时间13:00 ~ 14:30周六10:00 ~ 14:30 (无午休时间)周三、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诊 |
BASE皮肤科(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妥善处理相关投诉,特制定并公布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等采取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为确认会员注册意向、会员制服务提供过程中的身份识别与认证、会员资格维护与管理、限定身份验证制度下的身份确认、防止服务非法使用、确认未满14岁儿童个人信息处理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各类通知及投诉处理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为物品配送、服务提供、合同及账单发送、内容提供、定制服务提供、身份认证、年龄认证、费用结算及清算、债权催收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3. 投诉处理
为确认投诉人身份、确认投诉事项、为事实调查进行联络与通知、通报处理结果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① 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保存、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存个人信息。
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至退出事业者/团体网站时止
但属于以下情形的,至该事由终了时止
1) 因违反相关法令正在进行调查等的,至该调查终了时止
2) 因网站使用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尚存的,至该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完毕时止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行使以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1. 请求查阅个人信息
2. 存在错误时请求更正
3. 请求删除
4. 请求停止处理
② 第1款规定的权利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公司行使,公司将立即采取措施。
③ 信息主体请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中的错误时,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删除前不得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第1款规定的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此时须提交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细则附表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⑤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侵犯公司所处理的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公司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必填项:姓名、用户名、密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必填项:姓名、用户名、密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3.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以下个人信息项目可能被自动生成和收集: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等
① 公司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实现等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② 尽管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实现,但依据其他法令需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将该个人信息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变更保管场所进行保存。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公司选定需要销毁的个人信息,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使其无法再生,以纸质文件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员工培训等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加密唯一识别信息、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对机房、资料保管室等进行访问控制
① 公司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使用存储并随时调取使用信息的"Cookie"。
② Cookie是运营网站的服务器(HTTP)发送到用户计算机浏览器的少量信息,也可能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上。
a. Cookie的使用目的:用于了解用户对各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态、热门搜索词、安全连接状态等,以向用户提供优化信息。
b. Cookie的安装、运营及拒绝:可通过网页浏览器顶部的工具>Internet选项>隐私菜单的选项设置拒绝存储Cookie。
c. 如拒绝存储Cookie,可能在使用定制服务时遇到困难。
① 公司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为处理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投诉及损害救济等,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名称:BASE皮肤科
职务:김병수
联系方式:051-711-4111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部门名称:BASE皮肤科
负责人:김병수
联系方式:051-711-4111
② 信息主体可就使用公司服务(或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公司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立即予以答复和处理。
信息主体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提出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公司将努力迅速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受理与处理部门
部门名称:BASE皮肤科
负责人:김병수
联系方式:051-711-4111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构咨询个人信息侵害的损害救济、咨询等。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KISA)运营)
- 职责范围:个人信息侵害事实举报、咨询申请
- 网站: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区号)118
- 地址:(58324) 全南 罗州市 振兴路9(光佳蓝洞301-2)3层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职责范围: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网站:www.kopico.go.kr
- 电话:(无区号)1833-6972
- 地址:(03171) 首尔特别市 钟路区 世宗大路209 政府首尔办公楼4层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查团:02-3480-3573 (www.spo.go.kr)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182 (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本隐私政策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本使用条款旨在规定"BASE皮肤科"(以下简称"网站")服务的使用条件和运营相关事项。
本条款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
① 会员:指同意网站条款并提供个人信息完成会员注册,与网站签订使用合同并使用网站的用户。
② 使用合同:指网站与会员之间就网站使用签订的合同。
③ 会员账号(以下简称"ID"):指为识别会员身份及会员使用服务而按会员分配的唯一字母和数字组合。
④ 密码:指为确认与所分配ID一致的会员身份并保护会员权益,由会员选择的字母和数字组合。
⑤ 运营者:指在服务中开设并运营网站的运营者。
⑥ 解约:指会员解除使用合同。
运营者在必要时可另行公告运营政策,本条款与运营政策重叠时,运营政策优先适用。
① 使用合同在希望注册为会员并使用网站者同意本条款内容并提出注册申请,运营者批准使用时成立。
② 希望注册为会员并使用服务者,在申请加入网站时阅读本条款并选择下方"同意"即表示对本条款的同意。
① 希望注册为会员并使用网站的用户须提供网站要求的各项信息(用户ID、密码、昵称等)。
② 盗用他人信息或注册虚假信息等未注册本人真实信息的会员,不得就网站使用主张任何权利,并可能依据相关法令受到处罚。
网站及运营者不持有会员注册时提供的个人信息中的密码,相关部分遵循网站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运营者依据相关法令努力保护包括会员注册信息在内的会员个人信息。但对于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泄露的信息,运营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 运营者在认定使用会员提出的意见或投诉合理时,应尽快处理。
② 运营者为持续稳定提供网站服务,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失时,可要求网站立即进行修理或恢复。
① 会员应遵守本条款规定的事项以及运营者制定的各项规定、公告事项和运营政策等网站公告事项及相关法令。
② 未经网站明确同意,会员不得将服务使用权限及其他使用合同上的地位转让、赠与他人,也不得将其作为担保。
③ 用户应对账号及密码的管理给予充分注意。
④ 会员不得侵犯运营者、网站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① 服务使用时间原则上为全年无休、每天24小时,但因业务或技术原因存在特殊障碍的除外。
② 但网站在紧急系统检修、扩容、更换、故障或误操作等情况下,可不经事先通知或预告,暂时或永久中断服务。
① 会员如希望解除与网站的使用合同,须由会员本人通过在线方式申请注销。
② 申请解约后,网站提供的网站相关程序将从会员管理页面自动删除。
会员不得从事以下各项行为,如从事该行为,网站可限制会员的服务使用并采取合法措施:
① 在会员注册时或注册后变更信息时注册虚假内容的行为
② 妨碍他人使用网站或盗用信息的行为
③ 冒充网站运营方、员工或相关人员的行为
④ 侵犯网站或其他第三方的人格权或知识产权,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
⑤ 非法使用其他会员ID的行为
⑥ 未经同意收集、存储、公开其他会员个人信息的行为
⑦ 客观上被判断为与犯罪相关的行为
⑧ 其他违反相关法令的行为
① 网站发布内容和资料的管理及运营责任归运营者所有。
② 如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等公共机构提出整改要求,运营者可在未经会员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删除或移动发布内容。
如网站运营者因不可避免的原因需中断本网站,将提前通知会员,并尽力采取一切措施便于发布内容的迁移。
① 会员在网站内发布的内容的著作权归发布该内容的会员所有。
② 会员不得将通过使用服务获取的信息进行任意加工、出售等商业使用。
① 因本网站产生的所有民事、刑事责任由会员本人首先承担。
② 会员因本网站遭受的损害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因会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不予赔偿。
① 对于会员未能从网站服务中获得预期利益,或因对服务资料的选择或使用而产生的损害等,运营者免责。
② 因本网站的服务基础设施及其他通信运营商提供的电信服务故障造成的损害,运营者免责。
附则
本条款自网站开设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