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皮肤科(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妥善处理相关投诉,特制定并公布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等采取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为确认会员注册意向、会员制服务提供过程中的身份识别与认证、会员资格维护与管理、限定身份验证制度下的身份确认、防止服务非法使用、确认未满14岁儿童个人信息处理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各类通知及投诉处理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为物品配送、服务提供、合同及账单发送、内容提供、定制服务提供、身份认证、年龄认证、费用结算及清算、债权催收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3. 投诉处理
为确认投诉人身份、确认投诉事项、为事实调查进行联络与通知、通报处理结果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① 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保存、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存个人信息。
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至退出事业者/团体网站时止
但属于以下情形的,至该事由终了时止
1) 因违反相关法令正在进行调查等的,至该调查终了时止
2) 因网站使用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尚存的,至该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完毕时止
第3条(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行使以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1. 请求查阅个人信息
2. 存在错误时请求更正
3. 请求删除
4. 请求停止处理
② 第1款规定的权利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公司行使,公司将立即采取措施。
③ 信息主体请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中的错误时,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删除前不得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第1款规定的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此时须提交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细则附表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⑤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侵犯公司所处理的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第4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必填项:姓名、用户名、密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必填项:姓名、用户名、密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3.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以下个人信息项目可能被自动生成和收集: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等
第5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公司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实现等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② 尽管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实现,但依据其他法令需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将该个人信息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变更保管场所进行保存。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公司选定需要销毁的个人信息,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使其无法再生,以纸质文件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6条(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员工培训等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加密唯一识别信息、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对机房、资料保管室等进行访问控制
第7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① 公司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使用存储并随时调取使用信息的"Cookie"。
② Cookie是运营网站的服务器(HTTP)发送到用户计算机浏览器的少量信息,也可能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上。
a. Cookie的使用目的:用于了解用户对各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态、热门搜索词、安全连接状态等,以向用户提供优化信息。
b. Cookie的安装、运营及拒绝:可通过网页浏览器顶部的工具>Internet选项>隐私菜单的选项设置拒绝存储Cookie。
c. 如拒绝存储Cookie,可能在使用定制服务时遇到困难。
第8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公司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为处理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投诉及损害救济等,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名称:BASE皮肤科
职务:김병수
联系方式:051-711-4111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部门名称:BASE皮肤科
负责人:김병수
联系方式:051-711-4111
② 信息主体可就使用公司服务(或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公司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立即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9条(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信息主体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提出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公司将努力迅速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受理与处理部门
部门名称:BASE皮肤科
负责人:김병수
联系方式:051-711-4111
第10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构咨询个人信息侵害的损害救济、咨询等。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KISA)运营)
- 职责范围:个人信息侵害事实举报、咨询申请
- 网站: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区号)118
- 地址:(58324) 全南 罗州市 振兴路9(光佳蓝洞301-2)3层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职责范围: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网站:www.kopico.go.kr
- 电话:(无区号)1833-6972
- 地址:(03171) 首尔特别市 钟路区 世宗大路209 政府首尔办公楼4层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查团:02-3480-3573 (www.spo.go.kr)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182 (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11条(隐私政策的施行及变更)
本隐私政策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